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39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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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吳茂林

訴訟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被 告 吳少雄
林添財

吳猛龍
林世豊

吳鎮江
吳天豹圖

洪進祥

洪福永

林進昌

陳麗花
洪不

吳東和

洪秋南
洪秋憑
洪鴻謀

林振輝

吳紹世
林保全

洪浚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2452元【計算式:(772地號面積4291.86㎡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990元/㎡ × 原告權利範圍5/32)+(773地號面積1萬9754.40㎡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990元/㎡ × 原告權利範圍875/80000)+(776地號面積1萬4282.43㎡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990元/㎡ × 原告權利範圍875/80000)≒103萬2452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同段77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現況為何?)。

三、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

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

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四、上開系爭772、773、776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合併及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二林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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