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美間撤銷判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裁定駁回其訴:
一、說明本件訴訟與「本院106年度員簡字第22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間之關聯性。
有無重複起訴?或是新訴?若為再審者,欲對何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需具體載明案號、再審之事由)?此涉及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原告王創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訴訟代理人王創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被繼承人王古玉蕳分割遺產一案判決已確定否?。
三、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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