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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告蔡宗瑋
訴訟代理人練家雄律師
被告劉學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99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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