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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告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上開一、二項不動產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宜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土地及建物之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目前使用現況等)。
四、提出原告自己、被告陳慧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兩造現有無其他糾葛或民刑訴訟?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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