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453,2024071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告彰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許家瑜律師
被告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一文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8萬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3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