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告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川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再以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計算後,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訴訟標的總價額小於或等於50萬元,將移本院簡易庭審理)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