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472,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藍鴻璋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藍美芬

藍鴻勝

陳奉語
陳珠雪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㈠聲明第1項:原告訴請原物分割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此部分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3萬9409元(計算式:833地號面積3693.37㎡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404/4895≒253萬9409元)。

㈡聲明第2項:原告訴請變價分割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此部分價額應為48萬4612元(計算式:856地號面積540.36㎡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404/4895+858地號面積164.47㎡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404/4895≒48萬4612元)。

㈢據上,上開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4021元(253萬9409元+48萬4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97元。

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請原告查報並說明:⒈各筆土地現況(彩色近照)。

⑴就系爭833地號土地,並應查報何人(被告)與原告同在上面種植作物?分別係種植何作物?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⑵就系爭856、858地號土地上如有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使用?現做何使用?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

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並提出相鄰之彰化縣二水鄉新過圳段854、851、860、847、830、845、843-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似為道路或溝渠?)。

三、上開系爭833、856、858地號土地均為農牧用地(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各土地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先向彰化縣田中地政查詢。

又土地上有無他項權利(抵押權...)設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