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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游雅惠
被 告 來妍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原告查報被告實際居住所、工作場所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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