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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蔡松霖
法定代理人 蔡淑茵
原 告 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麗美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6475元(114萬6475元+100萬元=214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蔡書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原告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四、查報蔡書樺之車禍處理之警局、送醫之處所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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