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24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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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即
原告謝昌佑
洪釤榕
上列上訴人(原告二人)與被上訴人(被告曹永杉等五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1萬4153元,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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