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824,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施俊豪

被 告 黃菘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2805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42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