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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鄧氏章
阮氏蘭
潘氏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明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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