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134,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黃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3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張毅和 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公司 112年7月31日 18,500元 0000000 002 張毅和 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公司 112年8月30日 8,57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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