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賴淑美(即陳富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3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