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代 理 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3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謝文忠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3年1月28日 19,396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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