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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
債 權 人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紹亭即立匠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立匠工程行之商業統一編號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立匠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逕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及提出負責人黃紹亭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乙份。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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