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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黃耀南
上列債權人黃耀南因與債務人陳檳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耀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檳州(住彰化縣○○鄉○○村○○路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提出本件債權釋明資料(如警局資料、雙方調解資料等可供本院形式審查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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