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394,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根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5,881元,及其中新臺幣153,698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470元,及其中新臺幣249,240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11元,及其中新臺幣20,815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223元,及其中新臺幣140,592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310元,及其中新臺幣39,333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