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396,2024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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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婕品 


            陳加鋒 


一、債務人吳婕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109元,及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婕品、陳加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758元,及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附表一: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9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0013,156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200223,579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50036,283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4.8800411,064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3.75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二: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9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0056,433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2006670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50073,330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4.880082,739元113年3月28日百分之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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