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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
債 權 人 盧柏清
上列債權人盧柏清因與債務人陳育宏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柏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育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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