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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PEAK TOP CO.,LTD.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PEAK TOP CO.,LTD.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
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表明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外文文件,並應檢附經公證之中文譯本,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書原本。
二、釋明債務人PEAK TOP CO.,LTD.於中華民國有無事務所或營業所,若有,請提出該事務所或營業所設立資料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料及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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