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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明秋
債 務 人 張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違約金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號(新臺幣)(%)(%)23,639元1.845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0.1845112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2 月29 日止2.595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0.2595113 年3 月1日起至113年3 月26 日止2.72113年3月20.272113年3月27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13年6 月29 日止0.544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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