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743,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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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林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52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7,510元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7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14,762元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7計算之利息,其中㈢新臺幣4,931元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2計算之利息,其中㈣新臺幣6,908元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其中㈤新臺幣3,217元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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