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94,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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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黃鴻禧
上列債權人法務部○○○○○○○○因與債務人陳俊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法務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報債務人陳俊瑜之身分證字號,或提出債務人陳俊瑜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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