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95,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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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號
債 權 人 吳季庭
上列債權人吳季庭因與債務人謝文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季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文芳(住○○市○○○路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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