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權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69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30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2 93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3 656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4 10,902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5 312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6 184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7 627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8 870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09 810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0 18,799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1 1,133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2 561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3 493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4 7,490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5 779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6 524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7 486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8 1,954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19 538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20 429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21 684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22 454元 112年11月15日 百分之16 023 587元 112年12月15日 百分之16 024 178元 112年12月15日 百分之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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