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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 權 人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上列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浚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蔡浚洧」(非蔡浚淯),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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