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543,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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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許保亮



上列債權人許保亮因與債務人陳美卿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保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葉宸郝」請求新台幣120萬元之依據及其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支票3紙,惟葉宸郝僅背書其中兩張,金額共80萬元,故對於超出80萬元部分債權人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應予補正,倘無,則請更正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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