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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錫淵(即梁燕輝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為梁「泳」豪?或梁「詠」豪?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自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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