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6793,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
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駿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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