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173,202407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永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所載違約金:2筆本金均為新臺幣15,001元,請確認有 無違誤?如有誤載,請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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