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203,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吳泳清即泰呈實業社





陳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92,9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0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6,708元 113年4月27日 4.86 113年5月28日 002 324,365元 113年5月27日 4.86 113年6月28日 003 781,893元 113年4月24日 1.72 113年5月25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