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357,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債 權 人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MUHAMAD ARIFIN(中譯:阿里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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