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46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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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鄭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鄭維倫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

詎債務人自113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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