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582,202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連福橡膠工廠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HORNG FORTUNE TYRE TUBE CO., 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其他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並聲請列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系爭票款,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