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657,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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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7號
債 權 人 賴令𠖲


債 務 人 劉清田

劉冠良

一、債務人劉清田、劉冠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温美雲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

如對債務人温美雲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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