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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
債 權 人 林秀慧
上列債權人林秀慧因與債務人陳芊卉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秀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芊卉、賴翠娥、莊茂輝(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彰化縣○○鄉○○路○段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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