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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林士貴
上列債權人林士貴因與債務人黃騰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士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蓋聲請人所載原因事實及利率均以票據關係為請求,然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緯諾實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騰輝為不同法格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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