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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晟潔品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元晟潔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併更正本件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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