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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債 權 人 王文美
上列債權人王文美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文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居所。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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