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8271,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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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蔣霖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7,431元,及其中新臺幣92,688元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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