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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號
債 權 人 江彩蓮
上列債權人江彩蓮因與債務人江忻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彩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江宗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債務人江忻蔓(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柔璇(住同上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
三、釋明得向債務人江忻蔓請求清償之依據。(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查被繼承人江宗禧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其債務究竟係由何順位繼承?仍有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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