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143,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張鴻英
上列聲請人張鴻英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鴻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掛失止付通知業經民國113年7月16日由臺端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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