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游鎮瑋
上列聲請人游鎮瑋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游鎮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游鎮瑋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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