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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徐禎憶
上列聲請人徐禎憶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徐禎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臺端前以本件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准在案(本院112年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復就同一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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