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83,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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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曾文苑
上列聲請人曾文苑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曾文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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