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執,21015,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15號
債  權  人  林羽萱 


債  務  人  梁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梁桂所有之保單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及中正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