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38,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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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請人沈慧卿

陳國揚



上列聲請人沈慧卿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憲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憲鎮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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