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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楊昌源
關 係 人 楊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楊昌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楊孟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60萬元、12萬元之第一順位至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均經登記完畢,並陸續向聲請人借貸110萬元、10萬元,詎相對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91萬1,7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催告函各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3份、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3月12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林鎮 柳子溝 0000-0000 1242.62 36分之1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0000-0000地號 002 彰化縣 二林鎮 柳子溝 0000-0000 1873.60 9分之1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0000-0000地號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巷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
住家用;
2層 1層:55.08;
2層:69.36;
騎樓:14.28;
總面積:138.72 全部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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