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4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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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相 對 人 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億元,借款期限為112年3月17日至113年3月16日,茲因相對人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至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止之債權額為260,0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債權額應為210,000,000元,雙方正積極磋商中等語。

惟其所述,業據聲請人具狀否認在案,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採形式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倘相對人就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等爭議時,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非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能審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埔心鄉 瓦窯北 0000-0000 15779.01 全部 002 彰化縣 埔心鄉 瓦窯北 0000-0000 8050.81 全部 003 彰化縣 埔心鄉 瓦窯北 0000-0000 2619.00 全部 004 彰化縣 埔心鄉 瓦窯北 0000-0000 1940.33 全部 005 彰化縣 埔心鄉 瓦窯北 0000-0000 1387.99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骨造、鋼筋混凝土結構造無牆;
工業用;
4層 一層:1964.24;
二層:1887.20;
三層:1887.20;
四層:152.82;
總面積:5891.46 陽台,面積:39.30;
電梯樓梯間,面積:34.20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無牆、鋼筋混凝土結構造、鋼骨造;
工業用;
4層 一層:3532.78;
二層:3510.00;
三層:3510.00;
四層:1755.00;
總面積:12307.78 陽台,面積:61.80;
電梯樓梯間,面積:23.14 全部 003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縣埔心鄉瓦窯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
廠房、辦公室、勞工福利設施、樓梯間、警衛室、戶外廁所、機房;
4層 一層:1180.29;
二層:829.03;
三層:947.67;
四層:947.67;
屋頂突出物:71.18;
總面積:3975.84 陽台,面積:33.3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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